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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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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5 20: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于2000年9月成立,是由原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和江西省地质矿产厅组建而成。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厅机关内设11个职能处(室、局),设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1名。归口管理省地勘局(正厅级)和省测绘局(副厅级)。根据2000年9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74号)的精神,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为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全省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省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政策;组织实施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市、县(市、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报省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规划、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复垦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

    (五)依法统一管理全省土地、城乡地政和地籍工作;组织制订地籍管理政策、技术标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全省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土地资产和监督土地市场;组织实施土地收益征收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制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承办省政府授权的用地审批。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规范矿业权市场;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整顿与维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 收和使用;依法收取和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依法对从事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机构资格实行监督管理,审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并对地质遗迹的管理实施监督。

    (十)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交流和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组织、指导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培训。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财政拨给省国土资源厅的资金。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归口管理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归口管理省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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